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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公傷假以勞工安全衛法職業災害之定義認定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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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公傷假之認定,宜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而認定是否公傷,至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自可列為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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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應屬職業災害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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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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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補償解釋令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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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之職災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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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保護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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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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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上下班途中肇事受傷,應否給予公傷假疑義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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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無照駕駛機(汽)車,於上下班必經途中肇事受傷,應否給予公傷假一案,可參照內政部六十年七月三日台內勞字第四二五○七三號代電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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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在復健期間或醫療終止復職時,無法勝任原有工作,公司將其轉調職務疑義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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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前經本會侇元汦台八十五勞動三字第一○○○一八號函釋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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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可否視為職業傷害?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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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但因私人行為或無駕照或受吊扣、吊銷駕照處分駕車;闖紅燈;闖越鐵路平交道;酒醉駕車及行駛高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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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傷復健期間,事業單位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疑義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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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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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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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各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保險中的傷病給付及相關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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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事業招人承攬,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其連帶補償責任歸屬疑義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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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對於交與他人承攬之工作所生職業災害,事業單位、承攬人及中間承攬人,均應與最後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前經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以內勞字第五○六九○二號函釋在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亦明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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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下班未直接返家,途中發生車禍難謂為職業災害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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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下班後如未直接返家,而於宿舍休息一段時間後再返家於途中發車禍,因已非屬「上下班時間」所生之事故,難謂為「職業災害」。但雇主仍宜酌情,予以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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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領工資數額償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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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有關免稅疑義,因係屬財政部業務職掌,請逕向該部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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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疑義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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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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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生於職業災害醫療中輪調在校期間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而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疑義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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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含學科時間。」本案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又輪調回校,其在校期間,依上開規定,應視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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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領取職災工資補償後終止契約,仍應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解釋令適用疑義 |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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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七四台內勞字第三七○六六○號函釋,雇主於免除工資補償責任後,勞工如仍在醫療期間,雇主非有勞基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形,仍不得終止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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