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陳俊六表示,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對勞工作業時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如果電線絕緣披覆有破損,應立即換修,以防感電事故發生。若雇主未顧及勞工作業安全,要負擔刑事責任。
去(98)年9月,一名勞工從事電焊工作時不幸遭電擊罹災,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派員檢查,全案檢查報告書已於日前經勞委會核備,雇主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暨《勞工安全衛生法》致人於死之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勞檢處指出,雇主於去(98)年9月間,承包漁船冷凍機組的配管工程,案發當日,罹災勞工從距離甲板1.7公尺高的施工架上突然墜落,送醫急救後仍不治。經法醫檢驗,確認罹災者係因電焊工作時遭電擊,造成心臟麻痺休克死亡。勞檢處發現,除了電焊機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罹災者手持的焊接柄上,電線絕緣披覆也已破損,因而釀成悲劇。本案因雇主的疏失導致勞工死亡,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規定,雇主若沒有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或是使用未經檢查合格的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導致勞工死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勞檢處呼籲事業單位,職業災害有可能造成勞工身體上永久性傷害,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的安全與健康,是雇主依法應盡的義務,雇主應提供安全的機械及防護設備,並落實工作場所的安全管理,以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後,否則將面臨刑責之追究。
|